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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
中原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7日

  第一条 产品定义

  1.1 中原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是指申请人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申请专项分期额度,用于满足日常大额消费需求,经中原银行核准发放后,由申请人通过其中原银行信用卡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并按照约定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1.2 日常大额消费是指符合信用卡透支消费规定,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婚庆、育儿、家庭装修、安家(租房、物业、暖气费等)、旅游、医疗、教育培训、缴税(车辆购置税等个人消费相关税费)、健康等用途的消费。

  第二条 业务规定

  2.1 申请人办理消费分期业务,不计算任何积分。

  2.2 中原银行有权依据对申请人资信状况的综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申请人的消费分期申请,且申请人申请的消费分期产品最终以中原银行审批通过的分期额度、期数等为准。

  2.3 申请人申请消费分期业务,可选择以受托支付或非受托支付方式使用分期额度。

  (1)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申请人应向中原银行提交《中原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受托支付客户授权书》、消费用途证明材料及中原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中原银行审核通过后,将分期款项发放至申请人指定交易对象账户。

  1. 非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非受托支付方式的,申请人可在中原银行审批通过的最高额度(该额度不可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具体以中原银行系统申请界面显示为准;额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内一次性或分笔申请提款(中原银行系统界面显示仅可一次性提款的除外)。中原银行审批同意申请人的提款申请后,将分期款项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借记卡账户,由申请人按约定用途自主使用分期款项。

  以上两种支付方式项下,中原银行均对申请人指定的本人中原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指定信用卡”)账户进行分期操作,计收分期本金及手续费等全部款项。

  2.4申请人使用分期资金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中原银行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之间无代理、经销或担保关系。若申请人与商户之间就商品或服务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由申请人与商户协商处理,与中原银行无关,申请人不得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清偿所欠中原银行消费分期债务。

  2.5 自中原银行发放分期款项后的首个账单日起,申请人的消费分期应还本金根据分期期数按期入账(每账单月为一期)。每期应还本金金额在当期账单日入账并全额计入当期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金额计算精确到分,对于分期本金总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2.6 消费分期手续费收取方式分为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采用一次性收取方式的,手续费在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并全额计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采取分期收取方式的,手续费自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起,根据分期期数按期入账,每期应还手续费在当期账单日入账并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手续费等于手续费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手续费计算精确到分,对于手续费总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2.7 消费分期业务不同支付方式对应的手续费基准费率如下:

  受托支付方式:

分期期数

12期

24期

36期

48期

60期

一次性总手续费率

4.00%

8.00%

12.00%

16.00%

20.00%

年化费率

9.10%

9.34%

9.33%

9.26%

9.18%

分期总手续费率

4.80%

9.60%

14.40%

19.20%

24.00%

年化费率

7.87%

8.45%

8.83%

9.19%

9.55%

  非受托支付方式:

分期期数

12期

24期

36期

48期

60期

一次性总手续费率

6.00%

12.00%

18.00%

24.00%

28.00%

年化费率

12.21%

13.34%

14.23%

15.13%

14.67%

分期总手续费率

7.20%

14.40%

21.60%

28.80%

36.00%

年化费率

13.84%

14.10%

14.00%

13.82%

13.61%

  以上费率均为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以申请人申请消费分期业务时中原银行办理渠道公示的费率为准。折合年化费率采用单利计算,数值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参考值存在差异,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费率。涉及的其他信用卡费用收取标准详见《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和《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2.8 申请人可通过致电客服热线95186向中原银行申请提前还款(仅可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剩余所有分期款项),并在指定信用卡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经中原银行核准并扣划完毕后,方可提前终止消费分期业务。非经中原银行核准,申请人存缴的超出当期账单金额的款项视为溢缴款项,不视为提前还款申请,不用于提前清偿消费分期业务项下所欠款项。申请提前还款的,如手续费分期收取,则申请人须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分期本金,并承担至少3期分期手续费(申请人分期偿还期数已满3期的,则中原银行不再向申请人收取剩余未入账期数对应的手续费;申请人分期偿还期数尚未满3期的,则应一次性向中原银行支付已支付期数手续费与3期应付手续费之间的差额款项);如手续费一次性收取,则申请人须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分期本金且中原银行已收取的手续费无须退还。

  第三条 资金用途

  申请人应按约定用途使用消费分期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套取现金,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领域,不得用于监管机构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第四条 申请人权利与义务

  4.1 申请人承诺向中原银行提供的申请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4.2 申请人承诺:使用中原银行消费分期资金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无论发生何种风险状况,均按期归还全部应还款项;否则,中原银行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手段追讨欠款。

  4.3 申请人若在中原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无论按揭款项届时是否结清,申请人知晓并同意在消费分期款项清偿完毕前,中原银行有权不予办理相应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4.4 申请人应保留消费分期资金的消费凭证,并配合中原银行对其消费分期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后续检查。如中原银行要求,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原银行提供消费分期资金使用用途的凭证;否则,申请人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4.5 申请人承诺按照中原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所列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对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的,当期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对账单列示全额还款的,中原银行有权依据《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约定向申请人计收利息、复利、违约金等。

  4.6 中原银行审批通过申请人的消费分期申请并发放分期款项后,无论申请人是否收到或激活中原银行核发的信用卡,中原银行均有权按约定将分期本金及手续费入账至申请人指定信用卡,申请人应按照每期账单偿还欠款。

  4.7 因申请人提供的指定交易对象账户/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或账户状态异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银行权利与义务

  5.1 中原银行有权对申请人的消费分期申请独立审核,自主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分期额度及具体的额度金额、期数等。核准额度与申请额度不一致的,申请人应继续履行与商户已签署的相关合同,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5.2 中原银行有权按约定对申请人的消费分期额度进行分期操作,并按约定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等款项。

  5.3 中原银行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并采取法律允许的措施向申请人追偿其应还款项。

  5.4 中原银行依法对获悉的申请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本约定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中原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同基础条件变化、业务需要,或出于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之目的,对本约定条款进行修订,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告。如申请人不同意接受相关修订的,可在公告期满前向中原银行申请终止消费分期业务;公告期满申请人未申请终止消费分期业务的,视为申请人同意并接受修订后的约定条款。申请人申请终止消费分期业务的,应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分期本金,并支付已入账未偿还的手续费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剩余未入账期数对应的手续费不再收取且已收取的手续费无须退还。

  第六条 特别约定

  6.1 若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不配合中原银行进行消费分期资金的后续检查、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资金用途证明材料、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消费分期资金、信用卡被停卡、申请人主动要求信用卡停卡、申请人使用信用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中原银行相关业务规则的约定、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未继续履行本约定条款、申请人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中原银行认为申请人信用程度降低的其他事件时,中原银行有权宣布申请人的分期付款债务于上述事项发生之时立即全部到期,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分期本金、至少3期分期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按照本约定条款第2.8款约定执行)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且中原银行有权取消或降低申请人尚未使用的消费分期额度。

  6.2 本约定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约定条款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6.3 中原银行与申请人在履行本约定条款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均同意向中原银行住所地或合约签署地(合约签署地是指申请人申领指定信用卡时签署《中原银行信用卡综合申请表》的中原银行分支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 申请人在申领指定信用卡时所填写的现居住地址或联系方式为申请人认可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本约定条款履行中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的送达,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发出的,在确定发出时视为送达。

  6.5 消费分期业务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中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中原银行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附则

  7.1 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业务前,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约定条款内容。如对本约定条款内容有疑问的,申请人应在申办业务前向中原银行网点或致电95186进行详细咨询。申请人签署本约定条款即视为申请人对本约定条款的内容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2 本约定条款自申请人在移动终端点击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中原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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